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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况如何界定?跟每个上班族有关!

发布:2019-07-11  来源:互联网  阅读: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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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工伤就是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工作任务遭遇的伤害,如果认定为工伤后,受伤员工可以根据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来申请工伤伤残赔偿,工伤伤残等级共十级,工伤伤残等级不同,公司需要赔偿受伤员工的赔偿也是不同的。但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这些情况,算不算工伤呢?接下来和梅州人才网一起了解。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1上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对于“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因此,我们认为,上下班期间顺道买菜、接送孩子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02提前上班遇到车祸,算不算工伤呢?

  王某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其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6月14日凌晨4点多,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然而,公司却认为他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导致受伤不属于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这合理吗?

  实践中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容易产生分歧。认定“上下班途中”,主要考虑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兼顾职工往返于工作地与合理地点以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但其为做好本职工作通常提前1小时到岗,且有同事加以证实。尽管事故发生于凌晨4点多,但属于王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其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03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

  陈某是一名在磐安县城某公司工作的职工,今年10月13日早上,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陈某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便向磐安工伤认定中心提交了申请。随后磐安工伤认定中心对其案情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陈某确系在10月13日早上摔伤腰部,其发生事故的地点靠近公司,但没有到达公司,位置为其住处到公司的必经之路上。

  虽然陈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此次事故为陈某个人责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也无法提供事故认定证明,因此工伤认定中心对陈某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定。

 

  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17号裁判要旨显示: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

  在“下班”,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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