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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操作机器不慎受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但该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那么张某的工伤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评析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此,张某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一次性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给,按照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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