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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发布:2025-08-01  来源:互联网  阅读: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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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后文简称《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二》自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发布会上表示:《解释二》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陈宜芳表示,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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