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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红”能否算作工资收入?

发布:2023-01-31  来源:劳动午报  阅读: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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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开门红?

  在广东、福建、台湾等地区有一种习俗,即企业在春节过后重新开工当天,所有员工及下属都会向企业主拜年,企业主则向员工及下属派送红包,以使得大家欢欢喜喜,热热闹闹,象征开工大吉,和和气气,生意兴隆。

  “开门红”金额一般不大,对此也没有具体的数额约定,它既可以数额很小只是意思一下,图个吉利,也可以根据企业主意愿多给员工发一些钱,鼓励员工干事创业。一般来说,“开门红”不分大小,每名员工都一样,不与业绩挂钩,不改变“利是”的性质。老板向下属派发“开门红”,犹如与他们一起吃年夜饭和开年饭,可以营造大家庭的感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紧密。

  开门红是工资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指出:“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公司老板向员工发放的“开门红”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红包”,而且这种“红包”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然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据此,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把这种“红包”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而将其列入了“偶然所得”。

  “开门红”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那样,在当事双方形成了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也就是说,发不发“开门红”,发多少“开门红”,主要看老板心情,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如果老板坚持不发“开门红”,劳动者也不能申请仲裁或诉讼。从“开门红”的性质上讲,它也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换句话说,就是开工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老板图个好彩头就发个“红包”,其目的是图个吉利也完全可以。

  此外,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这个角度看,“开门红”类的收入,也不属于明文法定的工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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